吸食毒品會被判多久?深入解析《毒品條例》與現行處遇制度

“Every form of addiction is bad, no matter whether the narcotic be alcohol, morphine or idealism."(任何形式的上癮都是有害的,無論是酒精、嗎啡還是理想主義)──Carl Gustav Jung卡爾.古斯塔夫.榮格。

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科技偵查資料中心及統計室對國內毒品使用情形的分析報告,2024年各級毒品施用的案次還原人數共計42,893人,其中以第二級毒品施用者最多,達24,847人。針對2019年至2024年間,施用第一級毒品並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完成戒癮治療者,追蹤至2024年底的三年內再犯率為26.9%;施用第二級毒品者的三年內再犯率則為22.7%。

毒品具有高度成癮性,會對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無論是製造、販售或吸食,皆屬違法行為。吸食毒品會被判多久?本文將針對吸毒初犯、累犯,以及吸食第二級毒品的相關刑責進行全面說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五大重點

民國108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修正重點 說明 修正法條
加重刑罰,遏止新興毒品散播 1. 提高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刑度與罰金。
2. 將第三、第四級毒品的持有量門檻從20公克降為5公克即構成犯罪,擴大4倍入刑範圍。
3. 加重對孕婦、未成年人販毒,以及販售混合毒品之刑責。
4. 擴大對毒販不法所得的沒收範圍。
修正第4條 第9條 第11條 第19條第3項
加速新興毒品列管 1. 類似化學結構的物質可合併進行審議,顯著縮短列管時程。
2. 避免因列管延宕產生的法律空窗期。
修正第2條第3項
毒品得於判決前銷燬 1. 在不影響證據認定的前提下,毒品經取樣後可於判決確定前銷燬。
2. 解決毒品危險性高、不易保管或保管成本過高等問題。
修正第18條第2項
緩起訴處遇多元化 1. 賦予檢察官更大的處遇彈性。
2. 施用毒品者可依需要接受戒癮治療、心理輔導等專業評估與處遇。
修正第24條

民國111年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修正重點 說明 修正法條
栽種大麻情節輕重,量處適當刑度 1. 對於僅供自用且情節輕微的大麻栽種行為,雖仍屬犯罪,但刑度可低於5年以上,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2. 對於自用栽種之未遂行為,亦明文規定予以處罰。
第1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項

吸毒會被關多久?毒品等級與刑責說明

毒品等級 範例 刑責 法源
施用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搖頭丸、快樂丸大麻搖腳丸、一粒沙西洛西賓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條
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 第三級毒品: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他命一粒眠、K5、紅豆喵喵K2第四級毒品:蝴蝶片安定、煩寧Lorazepam特拉嗎竇佐沛眠火狐狸 -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11-1條

若吸食安非他命、搖頭丸等二級毒品,是一定會面臨刑事責任,但不一定會入獄!如果是12歲以上至18歲以下的青少年碰毒,則會視情況採納《少年事件處理法》給予相應處分。

吸食二級毒品一定會被關嗎?矯治方式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88條 規定:「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規定:「犯第十條之罪(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對於吸毒者,法律提供相應的矯治措施,期望幫助其戒除毒癮,並不會直接判處有期徒刑。以下為現行矯治措施說明:

矯治措施 說明
觀察勒戒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須先前往「勒戒所」接受為期2個月的觀察、勒戒,目的是使其遠離毒品環境,並透過意志力對抗毒癮。若觀察期結束後判斷無再犯傾向,施用者可獲釋,檢察官也將作出不起訴處分;如仍有施用傾向,則會進入下一階段的「強制戒治」。
強制戒治 吸毒者將進入「戒治所」,接受6個月以上至1年以下的強制戒治。戒治處遇的內容分為三個階段:調適期、心理輔導期、社會適應期。重點在於培養戒治人的體力、毅力、激發戒毒動機及更生意見,並幫助回歸社會。
戒癮治療 將由醫療機構介入,提供適當的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復健計畫及毒品檢驗等療程,並由觀護人員負責追蹤輔導與定期尿液檢驗。由於戒癮治療不會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可在不影響工作與學業的情況下到院接受治療與追蹤,因此鼓勵當事人積極把握機會提出聲請。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會被關呢?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換言之,吸毒初犯通常會先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處置;若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再犯者,將會面臨有期徒刑。

觀察勒戒 vs 戒癮治療!兩者怎麼選?

項目 觀察勒戒 戒癮治療
目的 隔離毒品,短期觀察、評估是否仍有施用傾向 社區醫療處遇,強調治療與復健,幫助當事人回歸正常生活
適用對象 初犯或3年以上未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初犯、距上次施用已過3年,或檢察官認為適合接受戒癮治療者
時間長短 最長2個月,若被判斷仍有再犯可能,將進入「強制戒治」 完整療程約6個月至1年
自由度限制 將限制人身自由,會影響家庭、生活與學業 不限制自由,可正常工作、上學。但需定期到醫療院所接受治療、定期驗尿,不可中斷
處遇地點 勒戒所 社區醫療機構
其他注意事項 完成觀察勒戒後,將獲不起訴處分。但若三年內再犯,將直接面臨刑事責任。 須搶在檢察官結案前,遞出「戒癮治療聲請狀」主動聲請。若錯過時機,就難以再聲請戒癮治療。

吸毒初犯與累犯的刑責差在哪?法院會怎麼判?

無論施用的是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初犯者通常不會直接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是先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矯治措施。戒治期滿後,檢察官會作出不起訴處分。若之後再次犯案,將視前次查獲施用時間間隔而定:

  • 若已隔三年,仍會先接受矯治措施。
  • 若未滿三年即再犯,則會直接面臨刑事責任。

實務案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易字第 829 號刑事判決 ,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故進入戒治處理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1年4月20日釋放出所,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然被告經強制戒治釋放後3年內又犯本案施用第二、一級毒品之罪,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兩罪應分論併罰。考量其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之相關情狀,故針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果吸毒被抓,該如何減輕刑責?

一般而言,若是首次施用毒品,只要好好完成觀察、勒戒或戒治等相關處遇措施,通常可獲得不起訴處分,不用擔心會面臨刑事責任。然而,若在三年內再次犯案,則須面對相應的刑事責任,還可能留下前科紀錄。此時,您可以考慮善用以下方式來爭取減刑,但由於個案狀況不同,仍建議與律師進行深入討論,以評估最佳的法律策略。

一、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依據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857 號刑事判決意旨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只要施用毒品者願意供出其毒品來源,因而讓檢警機關能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法院就一定會減輕或減其刑責。

二、自首減刑

《刑法》第62條 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若施用毒品者主動向檢警機關自首,並接受裁判,將有可能獲得減刑。但這裡指的是有可能會減刑,但不代表一定會,最終仍須由法院衡量情節決定。

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

依據《刑法》第59條 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簡而言之,當行為人的犯罪情節確實令人同情,且即使依最低法定刑度量刑仍顯「過重」時,法院可能會考慮減輕其刑。不過,實務上無論是施用毒品還是販賣毒品,真正符合此規定的個案並不多見。

四、自行施用而犯運輸毒品罪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 規定:「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由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罪刑相當重大,但若被告僅為個人施用,且情節確屬輕微,法院有可能會考慮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