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討債vs恐嚇取財】討債被告恐嚇怎麼辦?債務律師教你如何自保不踩線!

「我只是想把自己的錢要回來,這樣很過分嗎?」事情的經過再清楚不過,對方向我借了錢,約定還錢的期限早就過了,訊息卻已經已讀不回好幾天。我只是傳了幾句「再不還錢我就會走法律程序」、「不要逼我告你」,甚至還附上了轉帳帳號,心想這樣應該可以讓對方警惕一點、快快還錢。沒想到,欠的錢不但沒還半毛,我卻先收到被告恐嚇罪的傳喚通知。

「債權人的記性總是比債務人好。」—班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

借錢給別人的人通常不會忘記別人欠他多少錢、什麼時候該還;但欠錢的人卻往往有意無意地忘記還錢。本來應該是欠錢的債務人要被追債,卻演變成債權人身陷官司,甚至遭到追究刑事責任……而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不在少數。許多債權人在討債時,情緒早已被一次次的拖延、推託、裝死逼到臨界點,可能耐心耗盡、語氣不佳。雖然內心只是想「催促對方趕快履行承諾」,但在法律的解讀下,只要話語、訊息或行為被認為足以讓對方心生畏懼,哪怕你沒有實際動手,也可能被檢察官認定觸犯《刑法》的「恐嚇罪」或更嚴重的「恐嚇取財罪」。

85885法律網將帶你深入了解「恐嚇罪」與「恐嚇取財罪」的定義、構成要件,以及在催討過程中有哪些常見踩線行為。同時,我們也會提供合法、安全的討債策略,幫助你在避免成為下一個「討債變被告」的故事主角,更保障自己身為債權人的所有權益。

傳訊息討債反被債務人提告?關於「恐嚇罪」與「恐嚇取財罪」

「蛤?我怎麼變成被告?」原本只是想要回自己的錢,結果一句催款的話、甚至一則LINE訊息,就被債務人反控恐嚇,整個傻眼到不行。在法律上,《刑法》第305條 的恐嚇罪,是指用讓人心生畏懼的方式威脅他人,不管是生命、身體、名譽、自由還是財產,只要足以讓對方覺得害怕,就有可能踩線;而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是在恐嚇的基礎上,要對方交付金錢或其他利益。聽起來有點複雜?白話一點就是,你說的話、傳的訊息,只要讓人覺得「你在威脅我」,檢察官就有可能依法起訴。

舉個例子,你傳訊息說「你再不還錢我就去找你家人」、「晚上回家小心一點啦」,即使你壓根沒有要動手,但在法律眼裡,這也可能被認為是恐嚇。更慘的是,如果檢方認定你這麼做的目的是「強逼對方還錢」,那就會升級成恐嚇取財罪,刑度也會比單純的恐嚇罪重很多。

所以,債務人不還錢確實很麻煩,但催債的人反而更要小心。合法討債與恐嚇之間,真的只隔著一條線,一旦跨過去,別說拿不回錢,還可能得花更多錢請律師幫自己辯護!

張貼欠錢不還、po文犯法嗎?常見討債手法合法性分析

有些人覺得,「既然對方欠錢不還,那我就公開讓大家知道,看他還敢不敢賴!」於是,就在Facebook、Instagram、社群社團上發「欠錢不還」的截圖、名字、照片,想藉由「社會壓力」逼對方還錢。聽起來好像很有用,但你知道嗎?這種做法其實風險超高。

隨便張貼他人的姓名、照片、對話紀錄等,很有可能違反個資法、觸犯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甚至恐嚇罪。尤其是如果你在公開場合加上侮辱性的字眼(例如「騙子」、「垃圾」、「爛人」),除了可能被提告、起訴,也極有可能被對方提起民事求償。

而且,法院在實務上通常會看「你這麼做的目的」,要是法官認為你是為了「讓對方在輿論壓力下還錢」,那麼它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間接的恐嚇取財行為。所以,不論是在網路上po文、張貼公告、發傳單,在討債這件事上,絕對不能把「讓對方社會性死亡」當成第一手段。合法的追討債務的方式有很多,最安全的還是透過、寄發存證信函、合法協商/調解委員會或進入法律程序,找到共識並建立還款計畫,或是透過法律手段強執行取回欠款。

實務判決解讀:法院怎麼判斷討債是否構成恐嚇

實務上,法院對「恐嚇」的判斷,不只看你說了什麼,還會看場合、語氣、對方的感受、以及雙方過往的互動。所以,有些人明明只是口頭警告,最後卻被判有罪;而另一些人在相似情境下,法院卻認為不足以構成犯罪。接下來,我們將分析三個真實判決,讓你能更有概念地分辨自己的討債方式究竟是「合法催收」還是已經踩線觸法。

恐嚇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11號刑事判決

蔡姓被告因與江姓告訴人有債務糾紛,於112年4月致電江稱:「你如果要我用處理外面的方法來處理你」、「你知道我的意思嗎」;又於5月到江住處表示:「直接叫年輕人來處理就好了啊……6萬夠他們吃很久」、「你有沒有保保險」。江聽後認為這些言詞暗示將對自己不利,心生畏懼。

法院依《刑法》第305條 認定,恐嚇罪只要足以讓他人感到畏懼,不必證明行為人真的要實施加害。蔡所謂「外面的方法」、「年輕人處理」,在社會通念下多指涉幫派或不法分子,結合「有沒有保保險」等語,已明確傳達加害意圖。最終判決蔡啟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20日,得以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

恐嚇取財罪-成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883 號刑事判決

阮姓被告與莊姓前女友有債務糾紛,並在112年3月某日清晨前往莊經營的檳榔店索討債務。當時在場的廖姓男子與債務無關,卻遭阮推入店內,並與莊一同受到毆打。阮隨後持檳榔剪刀作勢攻擊,要求廖代為償還債務,致使廖在恐懼下交付2萬7千元。亦以不詳方法拆卸店內監視器主機1台,並將該監視器主機放在車上而得手。

法院認為,阮的暴力與持械恫嚇行為,目的在迫使他人交付財物,符合《刑法》第346條 第1項「恐嚇取財罪」構成要件。最終法院依恐嚇取財罪、竊盜罪判處阮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並須接受法治教育與保護管束。

恐嚇取財罪-不成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羅姓與周姓兩位被告原本是為了討債而上門,最後從檢察官起訴的「恐嚇取財罪」,被法院改認定為「強制未遂罪」。事情源於羅姓被告手上有兩張共8萬元的本票,簽發人是告訴人的弟弟。羅想討回這筆錢,就約了周姓被告一起前往本票地址,也就是告訴人住家。第一次碰面時,因為找不到弟弟,羅就請告訴人幫忙處理。後因羅覺得告訴人先答應、後反悔,態度又不佳,於是羅、周兩人開始了連續幾天的施壓行動:丟鞭炮、砸雞蛋、扔橘子、打開告訴人住家外水龍頭,還當街喊「欠錢還錢」。

法院認為,這些行為雖然沒有直接構成人體傷害,但足以讓告訴人心生畏懼。因該行為沒有達到目的,所以屬於「強制未遂」。至於為什麼不是「恐嚇取財」?法院指出,恐嚇取財必須證明行為人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但本案中,兩名被告是基於手上的本票債權,希望對方出面協商,沒有明確證據顯示他們想不法占有財物,所以無法定罪。最後,羅因主導行為、又有多項前科,被判3個月徒刑;周則是拘役55天,兩人皆可易科罰金。

從上面這三個案例可以看到,討債的界線或許比想像中模糊,同樣是上門要錢,有人口頭放話就構成恐嚇;有人動手動腳,成立恐嚇取財;也有人雖然沒有被判恐嚇取財,但一樣吃上強制罪的刑責。關鍵在於,法院不只看你「說了什麼」,還會綜合評估你的行為方式、言詞內容、對方感受、甚至雙方背景。因此,若真有債權要催收,務必要用合法、冷靜的方式處理,必要時尋求律師或合法催收管道,避免一時衝動,讓自己從債權人變成被告。

被欠錢不還怎麼辦?可以告對方詐欺嗎?債務律師合法討債手法詳解

很多人在被欠錢後,第一反應就是「想要告對方詐欺」,但實務上,刑事詐欺的門檻比想像中高許多,不僅要證明對方借錢時就有「不還的打算」,還得拿出能說服法院的證據。若只是事後不還錢、推託裝死,往往會被認定是單純的債務糾紛,而不是刑事犯罪。

真正能讓你拿回錢的關鍵,還是在於事前保存完整的借款證據,以及事後用正確的法律途徑去處理,不管事透過是民事訴訟、假扣押、強制執行,或是雙方私下的談判和解、討論出還款計畫,都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如果你正陷入「借出去的錢遲遲收不回」的困境,不妨先和專業律師聊聊,讓我們幫你判斷是私下協商、走民事還是刑事更有勝算。85885法律網提供免費線上法律諮詢,讓你在行動前就能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與最佳策略,別再讓時間和情緒消耗你的耐心與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