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當成犯罪組織成員怎麼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定義與相關刑責

我國針對從事重大犯罪的幫派組織,如黑幫、詐騙集團或人蛇集團,設有明確且詳細的法律規範。主要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組織的成立、招募成員、指揮運作及牟利行為進行限制與懲處。即便是公務員若故意包庇、資助或協助這些組織,也將面臨調查和懲處,依法絕不輕忽。

然而,有時候因巧合、誤會,甚至他人刻意設計,有些人明明清清白白,卻被警方誤認為是幫派成員。面對這種情況,當事人又該如何澄清身分並保障自身權益呢?本文將詳細解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定義、法律責任及一般民眾可採取的澄清與自保策略。

什麼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組織犯罪定義與構成要件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是我國針對以暴力、詐欺或其他法定重罪為目的之犯罪組織所制定的法律,規範其法律責任與刑事處理方式。接下來,我們將帶您了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定義、構成要件以及相關修法重點。

幾人以上算組織犯罪?

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 之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組織犯罪的構成要件其實很簡單,就是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詐術、恐嚇或脅迫」,或其他最重刑度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且該組織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對社會具有重大危害可能的團體。

組織犯罪會被關嗎?

無論是參與犯罪組織、擔任招募者,或親自實施犯罪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刑責規定相當複雜,以下將透過表格幫助大家清楚了解。

法條 刑責內容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一般參與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參與情節輕微者,可減輕或免除刑責。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2項 以言語、行動、文字或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為犯罪組織成員,或與組織有關聯,並要求他人進行下列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1. 出售財產、股份或放棄經營權2. 配合都市更新重建程序3. 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4. 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1.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2. 若意圖使他人在境外犯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3. 招募未滿18歲者,依前款加重刑至二分之一。4.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招募或阻止脫離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5. 前述行為的未遂犯亦同。

綜上所述,無論是組織的發起人、主持者、幕後操縱者或是招募人,皆須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身分是公務員、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更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法重點

修法項目 修法內容
刪除強制工作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 ,刪除與強制工作相關之條文,使之符合法治國原則。
處罰聚眾壯大組織聲勢的行為 . 若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並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 經公務員三度以上命令解散仍不解散者。
. 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以防制組織氣焰,維護公共安全。
新設「跨境犯罪招募罪」 . 意圖使他人出境從事犯罪,而招募加入犯罪組織者。
. 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藉此遏止黑幫跨境擴張。
加重公務員涉黑處罰 若具公務員身分者,從事招募或資助犯罪組織,處罰將加重,以防制黑白掛勾之情事。
擴大沒收範圍 對犯罪組織及相關不法所得全面加強沒收,徹底斬斷犯罪經濟來源。
修正自白減刑規範 改為於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自白者,即可減輕其刑,以鼓勵被告自白,加速訴訟結果確定。
黑道參政禁止條款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以徹底杜絕黑道介入政治。

此次修法重點,主要著重於防治跨境犯罪、嚴禁公務員協助犯罪組織、以及杜絕有犯罪組織背景者介入政治。透過刪除不合憲的規定、加強對組織犯罪的懲處、擴大沒收不法所得,並建立透明的法制防線,希望能徹底削弱黑道勢力的影響力,維護社會治安與民主政治的純淨。

被誤認為是幫派成員怎麼辦?實務判決說明

在什麼情況下,可能會被誤認為幫派成員呢?以現今最常見的詐騙集團為例,他們可能會包裝自己為正當公司,在網路上招攬想快速賺錢的年輕人,並指使他們擔任車手或從事其他非法行為。儘管這些年輕人不是犯罪組織的正式成員,可能是遭到欺騙,或一時糊塗而誤入歧途,但只要被認定有助力犯罪的嫌疑,就有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接下來請看下面這則案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59號刑事判決 ,詐騙集團冒充投資公司員工,誘使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報警後設局,警方當場逮捕前來收款的成員吳XX(被告),並查獲偽造證件與手機。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以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與詐騙集團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屬共同正犯。然而,檢察官主張,被告除了本案犯罪外,還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的「參與犯罪組織罪」。

對此,法院認為「參與犯罪組織」必須符合兩項條件:

  • 被告主觀上有成為該組織成員的認知與意圖

  • 客觀上需有「他人邀約」等行為。

若行為人並沒有加入組織的意願或行為,只是協助犯罪,則只能依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論處,不能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追究其罪責。

如何判定犯罪組織成員?關鍵要素解析

從上述案例可知,法院不會因為行為人可能有幫助犯罪組織的行為,就直接認定其為成員,而是會進一步審查行為人是否知道對方屬於犯罪組織,並且有加入的意願。此外,法院也會調查該組織成員是否曾對行為人進行招募或邀約。

若具備上述要件,行為人可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反之,若僅是單純的協助或從犯,那行為人只需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被當成組織成員該如何澄清自保?

如果您真的是被冤枉的,那請您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律師,並盡可能地蒐集有利證據,以證明自己是無辜的,並由律師協助您應對訊問或後續的法律訴訟。但若您真的是犯罪組織成員,則可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之規定,自動脫離組織並自首、提供資料助檢警機關查獲該組織、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以爭取減刑的機會。

「人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左傳‧宣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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