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貪污判刑多久?一文了解圖利罪、收賄罪及濫用職權罪

「利欲薰心,隨人翕張。」──黃庭堅《贈別李次翁》。

公務員貪污會判多久?收賄、圖利及濫用職權罪有何不同?《貪污治罪條例》是否只規範公務員?貪污在各大法典中均屬重罪,只要有收取不法利益或好處,即使不是金錢上的利益,也可能被認定為不法牟利。85885法律網將帶您了解《貪污治罪條例》的歷史與相關刑責!

什麼是貪污治罪條例?多少錢算貪污?

《貪污治罪條例》的歷史可追溯至1947年的動員戡亂時期。當時戰爭爆發、治安不佳,立法機關為了有效遏止公務員的貪污行為,頒布了《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此條例即為《貪污治罪條例》的前身,並自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沿用至今。

《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嚴懲貪污、澄清吏治。許多人以為此條例僅規範「公務員」,但事實並非如此,詳細內容將在下文進行說明。

至於「貪污多少錢才算貪污?」只要是不法取得的利益,無論金額高達萬元,或僅僅數十元,都屬於不法圖利,亦即貪污行為。

【收賄罪】構成要件與刑責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構成要件: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公務員主動索求賄賂(要求)、與行賄者達成共識(期約),便構成犯罪。 構成要件: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公務員主動索求賄賂(要求)、與行賄者達成共識(期約),即屬犯罪。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行賄罪】構成要件與刑責

違背職務行賄罪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
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構成要件:行賄者提供某項好處或利益給公務員,期望公務員能做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 構成要件:行賄者提供某項好處或利益給公務員,期望公務員能在職務範圍內提供優待或便利。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圖利罪】構成要件與刑責

對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間接圖利罪 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法仍圖利自己或他人。 對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或身分違法圖利自己或他人。
構成要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具有故意意圖。
.違反法令,包括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
.須有獲利結果,為自己或他人。
構成要件:對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具有故意意圖。.違反法令,包括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須有獲利結果,為自己或他人。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與刑責

最常見有以下兩種!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竊取或侵占(非)公用或(非)公有器材、財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構成要件: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使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物。 構成要件:
.公務員有竊取或侵占行為。
.涉及(非)公用或(非)公有器材、財物。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會怎樣?

當然是依據《貪污治罪條例》來處理,承擔起該負的責任。不僅如此,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4項 規定:「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這意味著,涉案公務員除了會被免職外,還會終身喪失擔任公務員的資格。

公務員貪污判幾年?

公務員貪污會被判多久?其實,只要瀏覽上表中《貪污治罪條例》的各項罪刑,就能發現貪污在眾多犯罪中屬於重刑,幾乎難以獲得輕判。因為公務員掌握的權力與資源遠大於一般民眾,但卻為了一己私利,去詐騙、圖利或提供不當優待,這不僅會違法,更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如果不加以管制、懲戒,一個國家可能會因此陷入混亂。

貪污治罪條例適用對象

在一般人的觀點中,通常都會以為《貪污治罪條例》只規範公務員,其實並不是這樣子的!由於《貪污治罪條例》中並沒有明確寫清楚公務員的定義,因此請參考《刑法》第10條第2項 中的公務員定義。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簡單來說,公務員包括直接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機關的人員,以及不在機關服務,但法律授權處理公共事務之人員,還有接受機關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除此之外,向公務員行賄的一般民眾或企業人員,也會一併遭到起訴,但刑責通常不及公務員嚴重,並非僅懲罰公務員而已喔!

貪污案件該如何爭取輕判?85885專業律師免費諮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2443號刑事判決 ,被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其配偶為禮儀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並與另一名被告合作,兩人共同牟利。

法院審酌後認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若犯第6條之罪且圖利財物在5萬元以下,可減輕其刑,而被告正符合此條件。此外,被告在偵查過程中主動自白,並繳回全部不法所得,且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其後任職里長期間亦無不法行為。綜合考量,法院認為應予以緩刑5年,以促使被告自新。

本案被告能爭取到緩刑,主要原因在於其圖利金額不高,且無犯罪前科,除本案外也無其他類似行為,因此法院裁定緩刑五年。宣告緩刑的同時也有附帶條件,包括支付公益金、提供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若被告未依規定履行,緩刑宣告可能會被撤銷。

貪污情節嚴重,建議大家若不幸涉及相關法律糾紛,第一時間請盡快諮詢律師,獲得最專業的法律協助。希望透過本文的介紹,能讓您更了解《貪污治罪條例》的相關法規。若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致電【85885專業律師】,我們將協助您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