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收禮就違法?賄賂定義與《貪污治罪條例》的迷思破解

「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己身。」──《鹽鐵論.疾貪》。

作為服務於公家機關,且同時是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橋樑,公務員的身分必須保持清廉、公正,不僅要遵守相關法規,更應避免任何可能影響行政中立或損害公信力的行為。也因此,法律特別針對公務員訂立了多項嚴格規範,例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貪污治罪條例》,以確保行政運作的透明與公平。

由於貪污事件的罰則相當嚴厲,許多人會好奇:「是不是只要送禮給公務員就算違法?」、「公務員是不是連一張感謝卡片都不能收?」其實,法律並沒有嚴苛到這個程度,只要符合特定條件與安全範圍內的送禮行為,都是被允許的。本文將針對「公務員收受賄賂」的法律規範進行說明,並透過案例解析幫助大家釐清觀念。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致電【85885法律網】。

公務員收受賄賂的法律責任:刑法 vs 貪污治罪條例

關於公務員收受賄賂之相關法規,請看《刑法》第121條第122條 ,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 規定。

《刑法》第121條 《刑法》第122條第1項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先簡單說明「要求」與「期約」的意思。「要求」是指公務員主動向他人索取不正當利益,無論對方是否答應都算成立;而「期約」則是指雙方就賄賂已達成共識或約定,即使尚未實際給付也構成犯罪。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只要行為人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及其他不正當利益之情形,不論對方是否答應、是否實際給付,行為人皆構成貪污罪。須注意,「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還需存在對價關係,方能成立本罪。

公務員可以接受禮物嗎?怎樣的行為算賄賂?

其實公務員是可以接受禮物的,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條第3項 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嫌疑,通常建議準備價值在規定金額以下的禮物,作為一般社交往來之用。但前提是,這必須屬於正常的人情互動;若贈禮涉及利害關係,不論金額多少,都可能觸及貪污罪。詳情可參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條 規定。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不法報酬的定義

所謂的不法報酬,包括賄賂與利益兩種形式。賄賂是指可用金錢計算的物品,例如珠寶、名牌衣物、昂貴家電等;而利益則包括請吃飯、性招待或提供升遷機會等非金錢形式的好處。

而不法的定義,其實也很簡單,通常就是涉及利益交換。公務員從對方那邊獲取不符合程序的利益,並在職務上為對方提供某種優待或便利,甚至直接違反職責,去做或不做某些事情。

賄賂與餽贈的區別

如何區分「賄賂」與「餽贈」呢?只想表達感謝,向公務員贈送一束花就會涉及貪污罪嗎?當然不會這麼嚴格。除了可以參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條第4條 的金額規範之外,最重要的是避免涉及利益關係。

例如,希望公務員在後續採購中選擇自己的產品,或請公務員對自己的不法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些行為就可能觸及貪污罪。

但如果只是出於感謝,想贈點卡片、花束或小零食,基本上是可以的。若行賄者單方面提供利益或好處,公務員也可以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條 規範,選擇拒絕、退還或通知長官、政風機構來協助處理。

如何認定對價關係?

什麼是「對價關係」?簡單來說,就是雙方達成某項約定,且會支付一些金錢或好處作為代價。再白話一點的說明,就是指一方希望公務員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而給公務員一些好處作為回報。

至於要如何判斷是否存在「對價關係」,需要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公務員的行為是否合法、送禮與收禮的人之間的關係、送禮的時間與金額大小,以及雙方的身分地位等等。

在實務上,「對價關係」其實不容易判斷出來。因為行賄者可能會利用各種名目送禮,法院也不能只憑送禮行為就斷定是貪污,仍需要深入調查雙方的關係,以及公務員是否真的因此提供優待或作出特定行為。

貪污治罪條例不只規範公務員!非公務員也會面臨刑事責任?

很多人都以為《貪污治罪條例》只懲罰公務員,實則不然。對公務員行賄的一般民眾,也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喔!詳情請看以下法院實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9號刑事判決 ,被告蔡○○雖非公務員,竟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將36萬元以紙袋包裝交付予公務員陳○○。法院認定蔡○○之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只規範公務員」的說法,其實是一種常見的誤解。只是公務員若犯了此罪,通常會被判處比一般民眾還要嚴重的刑責。以本案為例,涉案公務員陳○○即被判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這就可以形成一個比較明顯的對比。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公務員為民服務本就是職責所在,若想表達心意,其實一句誠懇的口頭感謝就足夠,切勿送出金額過高或可能引發爭議的禮物。也希望所有公務人員都能珍惜羽毛,秉公守法,讓社會對公部門持續保有信任與尊重。